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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案件是近年来金融市场中的高发类案件,引起了我国各级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。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的规制重点包括两个方面:一是虚假陈述的认定,二是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的认定及分配。就虚假陈述的认定而言,核心在于明确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并在个案中予以准确识别。在本案中,认定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的关键是判断发行人、承销商、中介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错误、遗漏或误导。就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分配而言,核心是承销商、中介服务机构对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断和分配。发行人、承销商、各中介服务机构在债券发行中的角色、职能、应尽的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、获益程度、归责原则和过错程度均有所不同,在责任分配上应当予以综合考虑。在以民事赔偿责任为核心内容的案件处理中,赔偿责任的分配是比违法认定更加重要、更加复杂的问题,对个案中的处理方法进行总结并以类案的方式予以推广,对于完善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价值。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,其在涉案规模、行业影响、社会影响等方面均具有特殊性,应予以针对性的法律完善。
外部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源于中国自身的快速发展,与1992年刚加入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时相比,中国当时在全球的经济地位,以及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看法,已经彻底不同。21世纪的前十年,中国经济增速经历了高速增长,2010年,GDP总量已超过日本、居世界第二。经济高速增长带来能源消费和排放的增加,“一些西方国家很担忧中国的排放成了脱了缰的野马。”邹骥说。
检察机关是如何考量的呢?首先看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:当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缓刑案件比例都比较大,也就是说现在多数案件为轻微刑事案件,占到80%左右;80%以上的案件是认罪的案件,所以是两个80%。也就是说,80%以上的案件,只要认罪认罚都可以适用这个制度。其次,最高检在2019年提出了一个70%左右的适用比例,就是要求各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达到70%左右的适用率。这个适用率,基于上述两个80%,是有科学依据的。
据《月令七十二候集解》记载:“小寒,十二月节。月初寒尚小,故云。月半则大矣。”冷气积久而寒,在古人看来,小寒虽冷,但尚未冷到极致。根据气象记录观察,小寒冷过大寒时节的情况时有发生,因此民间流传着“小寒胜大寒,常见不稀罕”的说法。